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7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首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大政治责任,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意义。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方面,增强执政意识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党委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党委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四)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五)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
(九)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十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明确监督责任,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执纪检查。
(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助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
(五)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六)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明确责任追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2.在地方领导班子成员中,届期内发生多起腐败案件;
3.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问题;
4.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5.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
6.发生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问题;
7.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调查。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2.处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组)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保障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等工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性地检查监督。
(二)分工负责制度。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作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工作报告制度。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纪委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述责。
(四)工作约谈制度。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约谈,树立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批评和建议,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纪委负责约谈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
(五)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检查工作。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检查、民主评议和社会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机制,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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